汽配110網 俠名 汽修知識 2009-5-19
【正文】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,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在昨天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,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提請審議修改。這是對我省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一次完善。其中明確提到,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損失的,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,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專家表示,在2006年全國統(tǒng)一實施交強險后,對于交通事故超出交強險范圍以外損失如何賠付,一直是在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江蘇省的相關規(guī)定,通俗地說,車和人碰了,交強險之外賠多少,很大程度是看車主要承擔多大的事故責任。 而南京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,在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《關于修改的決定》后,對于交強險以外的財產和人員損失的賠償比例有了原則性的劃分,包括:機動車之間發(fā)生事故的,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;雙方都有過錯的,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沒有過錯的,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,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有過錯的,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;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,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。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,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此次提交審議的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修正案,對交強險外損失賠付的比例和責任關系作了更為細化的規(guī)定,具體為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,減輕機動車一方90%以上的賠償責任;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,減輕機動車一方60%―70%的賠償責任;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,減輕機動車一方30%―40%賠償責任;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,減輕機動車一方20%―30%的賠償責任。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完全是由于非機動車駕駛員、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,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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